高新企业享优惠 研发费占比是关键
近期,北京数家高等级税务师事务所举办了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研讨会,会诊了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服务中遇到的疑难案例。其中,某税务师事务所介绍的一个案例: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销售收入超过了2亿元,2017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为2.6%,2015年~2017年研发费用合计数占销售收入合计数的比例为4.2%。税务师认为,虽然该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超过了3%,但2017年的比例为2.6%,没有达到3%,因此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应按照25%的税率进行汇算清缴。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从政策角度分析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中的研发费用比例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即三年研发费用总额除以三年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只要这个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就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其中某一年低于规定比例不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因此,该案例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第五条规定,属于对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产生异议的,应以问题所属年度和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规定进行复核。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复核中,也是按照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复核。
3.财税〔2018〕55号文件的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的条件之一为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的解释是:所称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
在政策解读中举例:某公司制创投企业,2018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8年研发费用占比10%,低于20%;2019年发生研发费用5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9年研发费用占比50%,高于20%。如要求投资当年及下一年分别满足研发费用占比高于20%的条件,则该公司制创投企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按照政策明确的口径,投资当年及下一年初创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平均占比为30%[(100+500)÷(1000+1000)]×100%,该公司制创投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特意强调“此口径参考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的计算方法”。
由此可以看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的计算方法也是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占三年销售收入总额的平均比例,而不是分别比例。
从纳税申报方面分析
1.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需要填报本年度和前两个年度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和销售(营业)收入的合计金额,并将两个合计金额的比例填入第30行“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
可见,企业所得税进行年度申报时,申报的是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占三年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并不计算每年的比例。
2.留存的备查资料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之一为“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可以看出,企业留存备查的也是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占三年销售收入总额的平均比例,而不是单个年度的比例。
综上所述,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中的研发费用比例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只要这个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就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其中某一年低于规定比例不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